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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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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机构名称: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原则,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所开发的土地是否属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荒坡。 3.决定责任:报人民政府批准,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在法定时间内告知。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范围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进行土地开发活动。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