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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
机构名称: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窗口初审后呈报对象,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真实性,了解事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办理意见,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保存档案。 5.医疗机构许可证发放责任:现场审核,人员、场地符合要求,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
责任事项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列》。2.《医疗机构管理条列细则》
追责对象范围: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