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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机构名称: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乡镇初审后呈报对象,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真实性,了解事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办理意见,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保存档案。 5.资金发放配合责任:配合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和<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7〕2号) 3.《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关于<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的补充规定》(湘卫家庭处便函〔2018〕5号)
追责对象范围: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