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衡山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审核
机构名称: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5号)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接收、查验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告知需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2)提出审核意见。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谭湘 衡、聂月辉、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