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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的处罚
机构名称: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城管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首先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