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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股权出质的设立
机构名称: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注册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