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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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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
机构名称: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环卫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五)项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乱设摊、乱停车、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等行为;(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恶臭等现象;(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与城市管理部门约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