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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机构名称: 衡山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衡山县教育局职成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202号)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二、免学费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学生,包括顶岗实习阶段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且按规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和非顶岗实习阶段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学生。各学校不得将在籍但不在校就读或在籍但不按规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 2.《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青年参加技工院校学习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鼓励进入技工院校和职业中专就读。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