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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机构名称: 衡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兽医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年)第742号)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等文件相关要求。
追责对象范围: 法人代表、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