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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闲置费
机构名称: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土地闲置费是指根据《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相关地方规定计算。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告知征收土地闲置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按缴纳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审核征收土地闲置费金额。 3.征收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征收。 4.监管阶段: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征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追责对象范围: 谭湘衡、尹方、雷浩、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