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衡山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防汛和大坝安全的检查
机构名称: 衡山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旱灾害防御股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负责拟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洪水风险图,审查批准破堤工程,督促清除阻水障碍、修复水毁工程,组织防汛检查,掌握汛情信息,发布汛情公告,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和群众转移,管理调度防汛经费和物资;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8、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8、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