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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耕地占用税申报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税源管理部门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