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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机构名称: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耕地保护监督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或单位的验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验收材料。材料不全的,通知验收申请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补齐。 2.审查责任:根据验收确认规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通过。 3.决定责任:对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予以确认。 4.送达责任:印发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并通知申请人或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 2.【行政法规】同 1。 3.【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592 号)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追责对象范围: 李成华、唐琳、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