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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
机构名称: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耕地保护监督股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 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行政相对人缴费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工、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认真审查提供材料。 3.决定责任:依据收费规定,确定行政相对人应缴费金额。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追责对象范围: 李成华、唐琳、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