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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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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定级
机构名称: 衡山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林业技术推广总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要求对报送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其材料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有关办法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批立项。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审批立项文件 5、事后监督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