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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股、建设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5条、10条、11条、1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