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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林木良种补偿
机构名称: 衡山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林木种苗服务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修订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要求对报送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其材料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有关办法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批立项。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审批立项文件 5、事后监督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