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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机构名称: 衡山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责任事项: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二)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但经受检单位(个人)按照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森检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 (三)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并且具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
责任事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