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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机构名称: 衡山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人境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