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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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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工业项目及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衡山县发改局
责任处室: 公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 (一)合理划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对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管理空白和监督缺位。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执法的依据和检查内容。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修改)第七条、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招[2014]1215号)第五条 4、《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