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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设置
机构名称: 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物业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9条、第80条、《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第61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