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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名校长、名师、骨干教师认定,名师工作室认定
机构名称: 衡山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师训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三条第十款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第五条第十九款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继续做好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定期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重点奖励在教学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研究完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 、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年1月20日发布)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