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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机构名称: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耕地保护监督股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不同,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需交纳耕地开垦费的报件受理,计算耕地开垦费。 2.审核责任;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是否正确,费用计算是否有误。 3.征收责任;依收费标准足额收取耕地开垦费。 4.监管责任:耕地开垦费是否收取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9〕52号)第二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第三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2.《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3.同1。 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物价、审计、土地等部门,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追责对象范围: 李成华、唐琳、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