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衡山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机构名称: 衡山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救助站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依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实施救助,并在临时救助管理网上归档。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法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