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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 衡山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养老服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要求对报送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其材料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有关办法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批立项。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审批立项文件 5、事后监督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追责对象范围: 法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