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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衡山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森林资源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9号)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责任事项: 1、林木采伐证核发: (1)、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 (2)、申请人必须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 (3)、成熟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5)、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木材运输证核发: (1)、具有木材经营许可证;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