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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第一类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机构名称: 衡南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疾病预防控制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提供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表》、诊断鉴定结论、本人或监护人身份证件、伤残等级、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登记并留存签署意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表》。4.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服务质量考核。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3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八十三号公布)第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确 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或者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90 日内,可以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接种预防异常反应补偿。 2-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3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八十三号公布)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申请 20 日内应当进行补偿核算并出具意见书,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 15 日内审核完毕,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复核。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送达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 7 日内通知申请人。复核意见确认给予补偿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复核意见确认不予补偿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3-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 同 2-2 3-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3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八十三号公布)第十九条 申请人自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应当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预防接种异常补偿协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后,应当在 7 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之日起 20 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费用之日起7 日内将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4-1.【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四百三十四号公布,2016 年国务院令第六百六十八号修改)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4-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3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八十三号公布)第三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