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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渔业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到现场提交办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