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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机构名称: 衡南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救助站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报告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