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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机构名称: 衡南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提供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证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同时应如实提供补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 3、登记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