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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衡南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水运事务中心、局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对超限运输许可是否准予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