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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机构名称: 衡南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建设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强制法》第六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