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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机构名称: 衡南县残联
责任处室: 衡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县残联接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医保、社保、工资流水、残疾职工上年度劳动合同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告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材料。 3、办理责任:材料通过审核后,县残联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22日内作出审核认定书并送达办理结果,认定数据共享给征收机关。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残联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残税[2016]46号)
追责对象范围: 衡南县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