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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机构名称: 衡南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法律援助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责任事项: 1.收理案卷阶段责任: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交回法援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承办人提交的案卷,提出审查意见。 3.支付法援案件补贴阶段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支付承办人办案补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