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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机构名称: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责任事项: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用地单位是否存在搭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超范围用地的情况,并定期对土地进行动态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三次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