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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机构名称: 衡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广播电视与科技规划发展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订购证明》申请表;(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请《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将“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