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衡南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机构名称: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第1号)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规定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人具体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审批许可,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