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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股权出质的设立
机构名称: 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