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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机构名称: 衡南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法律援助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经济困难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申请。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辩护通知; 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公民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以及公、检、法机关辩护通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对公民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4.实施责任: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5.事后监管责任:法律援助服务结束后,向法律援助人员给付经成本核算包干支付的办案补贴;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