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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机构名称: 衡南县档案局
责任处室: 发改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招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招标投标法》第3、7、9、11条;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7条; 4、《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4、16、1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