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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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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机构名称: 衡阳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