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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机构名称: 衡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处室: 衡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1)宾馆、饭店。(2)商场、集贸市场。(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4)体育场馆、会堂。(5)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责承办人、协助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