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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机构名称: 衡阳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衡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审核、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 股长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