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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城市照明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
机构名称: 衡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市政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3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