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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不动产统一登记
机构名称: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不动产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责任事项: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 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李成华、赵光泉、谭鹏凯、周德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