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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获县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追责对象范围: 文诗明、唐斌、宋志华、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