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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低收入认定和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
机构名称: 衡阳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提供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凡符合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乡镇领取并填写申请书,同时需如实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救助对象的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登记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