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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机构名称: 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房地产监督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2.《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4月12日省政府令第207号,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第九项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责任事项: 1.依法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建筑进度现场核勘,提出审核意见。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 3、《宁乡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