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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机构名称: 衡阳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水运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告知申请人向省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