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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代建合同登记
机构名称: 衡阳县发改局
责任处室: 衡阳县招投标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责任事项: 1、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 项目使用单位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完成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后,于拟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应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报告,并填写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供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一式三份)。 备案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备案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2、代建合同备案: 项目使用单位应会同代建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代建合同备案申请报告,填写好备案申请表,并附申请备案的代建合同(一式十二份)。 备案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备案申请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追责对象范围: 法人、自然人、企业